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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05/10/18 9:49:08   浏览量 : 3506

       针对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通知出台了八项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措施之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目前,煤炭行业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时,许多纳税人销售收入已远远大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就不向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种高级身份。原因之一,这些企业财务核算、结算方式简单,产品可就地销售,大多数情况下现金结算,不需要在销售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更重要的原因是税务部门在财务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更加规范和严格的要求,这也是煤炭企业的矿主、厂长所不愿接受的。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账上做手脚则要容易得多,因此,一些煤炭企业的实缴税额大多远远小于应缴税额。  为此,通知规定,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使得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必须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措施之二: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  此项措施是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通过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可查明是否有企业办理了其他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以逃避纳税。 
       
措施之三: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此项措施是强化专管员日常巡视巡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措施之四: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管。 这也是本通知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通知引进了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种评估模型。六种模型的原理基本相同,基本是根据所耗用相关的成本,和行业的平均成本水平,来倒退出其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量和应纳税额,然后跟企业实际申报的税额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

措施之五: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煤炭企业征收税款。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严格代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解缴。

 措施之六: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实行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煤炭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根据其税源变动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定额或征收率。对新设立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煤炭企业,首次核定定额或者征收率的有效期为一个月。期满后,重新核定或者实行查账征收。

 措施之七:加强税源控管。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出煤口、煤仓售煤处、煤炭传送带等处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将电子台秤的产销数量扫描进主控机并进行自动统计,确定煤矿日产销量。

 措施之八:加强发票管理。监控企业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开具发票,一是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行为;二是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同比下降较多的煤矿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三是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每月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处理,并逐月将验旧金额与其同期申报销售额或者核定税额以及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进行比对,查处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或调整税收定额。

 通过以上八项措施,基本上从税务登记、纳税技术分析、发票管理及日常监管等方面全面堵塞了税收漏洞,煤炭企业偷税漏税的难度和风险将大大增加,因此通知的出台对规范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将起到重大的作用